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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概要

著作─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學術範圍之創作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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