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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權內容-著作財產權

重製 

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各類著作都有。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暫時性重製◎ 

公開口述 

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僅語文著作有之。

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之。

公開上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僅視聽著作有之。

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有之。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公開展示

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之。

公開傳輸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散布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各類著作之著作人均有以移轉所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編輯

各類著作均有。但表演不適用之。

出租

各類著作均有。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 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