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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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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資訊及網路管理委員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及尊重法治觀念,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第 二 條 本校校園網路涵蓋行政、教學及宿舍區,學生宿舍除遵循本規範外,另依本校「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管理。
第 三 條 建置校園網路之主要目的,為支援本校各項行政及教學研究活動,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並提供校園網路使用者遵循之準則。 
第 四 條 校園網路使用者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第 五 條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同意轉載,方可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任何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 六 條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網路使用者不可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十、本校無線網路僅提供本校教職員生及跨校漫遊連線單位用於教學、研究或行政作業上登入使用。
十一、為避免干擾無線網路之正常運作及保障本校資訊安全,校內不得私設無線網路基地台。如因教學、研究或行政作業上需求,需向本中心申請核可。
十二、如因舉辦活動需使用本校無線網路,逕向電算中心申請,經審查核准後,開放無線網路參訪者(Guest)使用。
第 七 條 校園網路系統管理者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 八 條 校園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本中心將以下列方式,依相關程序處分違反者:
一、處分前,本中心應通知當事人並給予意見陳述機會。
二、違反(法)者,依情節輕重處分如下:
(一)以警告、公告或依相關獎懲辦法簽報處分。
(二)停止使用網路資源一年。
(三)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四)除上述處分外,違反者一年內必須參加校內/外資安及智財權相關之研習或教育訓練課程達6個小時以上,並持主辦單位所核發之研習時數證明,至電算中心登記備查。
三、對上述處分或措施認為違法不當,逕依本校相關之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四、針對違反之事件亦採行緊急應變措施,包括中斷事件發送端網路連線、中止非核心業務伺服器之服務,或阻擋不當資訊傳遞等,並進行事件記錄及向上陳報。
第 九 條 違反本規範之本校教職員生,對其所為之處分,得向本校相關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十 條 本規範經資訊及網路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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