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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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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資訊及網路管理委員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以下稱本校)為確保本校電腦軟體
之合法使用避免本校各單位人員因使用非法軟體,致觸犯著作權
法,影響本校聲譽或造成電腦病毒侵害,影響本校電腦作業之進行,
特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單位所使用之各類電腦軟體,應以具著作版權者為限,並依
該軟體之授權使用範圍進行安裝。
第 三 條 為確保本校電腦軟體之合法使用,各單位對使用之電腦應指定使用
保管人,以負責管理該設備及使用之軟體。若發現所使用之電腦存
在來歷不明之軟體,應連絡本校電算中心協助處置。
第 四 條 本校各人員不得將非法軟體,或私人擁有之電腦軟體安裝使用於本
校之電腦上,亦不得將本校合法軟體私自拷備,私自借與他人或私
自帶回家中,如因此觸犯著作權法者,該人員應負刑事及民事之全
部責任。
第 五 條 為確保本校電腦軟體之合法使用,本校電算中心應不定期(原則上
每學期一次)檢查本校各單位所使用的軟體是否合法,如發現使用
非法電腦軟體者,除提報與校長外,並追究責任。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資訊及網路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
施,修訂時亦同。
電算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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